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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網路霸凌  

  傳統上,霸凌(bullying)指的是出現在校園中、青少年族群間恃強凌弱與以大欺小的行為;霸凌包括暴力與非暴力攻擊行為;最常見的種類是濫用語言,例如譏諷辱罵。這種欺壓行為對許多正處於人格發展階段的受害學童與青少年帶來極大的傷害。

現今因為電腦網路與通訊科技的普及,使霸凌行為透過這些媒介,例如電子郵件、網路貼文、手機簡訊等方式,在校園環 境中蔓延。這種透過現代網路科技而進化的霸凌行為即稱為網路霸凌(cyber-bullying),又稱「電子霸凌」、「簡訊霸凌」、「數位霸凌」或「線上霸凌」。

網路霸凌,不論是難以入目或令人尷尬的影像張貼,威脅恐嚇、人身攻擊、難堪的票選、漫畫,或性暗示的字眼,都 會造成被霸凌者精神傷害,加上網路世界容易一傳十、十傳百的特性,以及不易掌控傳播途徑的特性,更大大增強了霸凌的殺傷性。遭受霸凌的青少年有可能對人際 關係產生不滿、自我排斥、甚至出現身體及精神上的健康警訊。國內已有部分學校意識到這個問題,提倡友善校園,明令禁止霸凌,以避免學習環境惡化。

 

網路霸凌相關法律:

刑法:

第 235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

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三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

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

沒收之。

 

第 305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第 309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 310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

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

關者,不在此限。

 

第 312

對於已死之人公然侮辱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對於已死之人犯誹謗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第 314

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

 

第 318-1

無故洩漏因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者,處二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 318-2

利用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第三百十六條至第三百十八條之罪者,加重其刑

至二分之一。

 

第 319

第三百十五條、第三百十五條之一及第三百十六條至第三百十八條之二之

罪,須告訴乃論。

 

民法:

第 184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

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

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第 187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

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

,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情形,法定代理人如其監督並未疏懈,或縱加以相當之監督,而仍不

免發生損害者,不負賠償責任。

 

第 195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

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

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

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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